新统规〔2025〕1号
各地(州、市)统计局,国家统计局各地(州、市)、县(市)调查队,兵团各师市统计局,国家统计局兵团各师调查队,自治区统计局、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、兵团统计局、国家统计局兵团调查总队各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:
为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、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、国家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调查总队对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》进行了修订,并经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党组、中共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党组、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党组、中共国家统计局兵团调查总队党组审议通过。现将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(2025版)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附件: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(2025版).doc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
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调查总队
2025年12月3日
